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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得特設榮譽席,邀請左列人員參加慶祝,以 示崇敬: 一、曾在服役期間建立殊勳者。 二、曾在營服役二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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