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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 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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