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
  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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