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重劃區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抵費地在未出售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於出售
  後,登記與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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