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規定之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貸款自建 國民住宅貸款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建築融資及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 ,其貸款之利率、撥款期數、償還年限及違約金之收取等事項之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