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一、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二、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四、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
      ,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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