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接受國特許享受其他特權及豁免外,外交代表為接受國國民或在 該國永久居留者,僅就其執行職務之公務行為,享有管轄之豁免及 不得侵犯權。 二、其他使館館員及私人僕役為接受國國民或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僅得在 接受國許可之範圍內享有特權與豁免。但接受國對此等人員所施之 管轄應妥為行使,以免對使館職務之執行有不當之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