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除接受國特許享受其他特權及豁免外,外交代表為接受國國民或在
      該國永久居留者,僅就其執行職務之公務行為,享有管轄之豁免及
      不得侵犯權。
  二、其他使館館員及私人僕役為接受國國民或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僅得在
      接受國許可之範圍內享有特權與豁免。但接受國對此等人員所施之
      管轄應妥為行使,以免對使館職務之執行有不當之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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