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一、涉有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
      決有罪,情節重大者。
  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懲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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