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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一、涉有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 決有罪,情節重大者。 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懲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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