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包制公用路燈或交通指揮燈具,本公司每年普查一次,但情況特殊時,得
增加普查次數。普查結果,如實際裝置之燈具超過原契約設備燈具時,應
補繳前次普查之次月起至普查完成期間半數電費。
前項普查後實際裝置燈具與契約設備燈具不符者,應依規定辦理增設或減
少燈具、容量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