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制公用路燈或交通指揮燈具,本公司每年普查一次,但情況特殊時,得 增加普查次數。普查結果,如實際裝置之燈具超過原契約設備燈具時,應 補繳前次普查之次月起至普查完成期間半數電費。 前項普查後實際裝置燈具與契約設備燈具不符者,應依規定辦理增設或減 少燈具、容量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