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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區內事業應自行約束其員工不得擅自攜帶保稅貨品出區,並在員工出廠前 自行予以必要之檢查。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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