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
  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及停車。
  三、擅自推車及移動鐵路設備。
  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
  五、佔用鐵路站房、倉車、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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