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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 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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