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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宅外移機經電信機構查明通知可以照移者,應於七日內將機移妥,並預 定移機日期。但因移機所需桿線工程鉅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得予延期並 將理由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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