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長途通話之收費方式如左:
  一、人工制通話,以首次三分鐘為一次,首次以後以一分鐘為一次,按
     次計費,通話時間不足三分鐘者,
     按三分鐘計費,超過三分鐘者,每增加一分鐘不論
     叫號、叫人或傳呼通話均按叫號通話一分鐘之價目
     收費。
  二、自動制通話,以核定之通話秒數計次,按市內電話超次費價目計次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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