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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 作紀錄。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 構至少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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