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調職,應於本會核定之生效日期離職。如未核定生 效日期者,應於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內離職,並以實際離職日期為薪 給劃分日期。 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離島及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三日內前往新服務機 構報到,逾期由新服務機構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