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調職,應於本會核定之生效日期離職。如未核定生
  效日期者,應於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內離職,並以實際離職日期為薪
  給劃分日期。
  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離島及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三日內前往新服務機
  構報到,逾期由新服務機構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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