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罷免案後,應於三十日內責成水利會查對連署人,合於前
  條規定後,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
  ,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以同一事由,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
  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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