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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者之處罰)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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