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區漁會依本法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收繳漁業改進推廣經費,得參照漁船噸
位、漁業種類及魚塭面積等,擬訂收費標準,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之。
區漁會收繳之漁業改進推廣經費,應納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並以百分
之五提撥全國漁會。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