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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每月應填報並公布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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