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
,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十五日內將市售偽造或禁用
之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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