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委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具有委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審查之,但
  主管人員須將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之證件一併送審。
  前項人員之審查程序,準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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