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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委任監所人員之審查文件及程序)
委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具有委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審查之,但 主管人員須將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之證件一併送審。 前項人員之審查程序,準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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