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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本府主計處應就各機關所編送之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 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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