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府主計處應就各機關所編送之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
  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