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府予以獎勵: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四、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