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府予以獎勵: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四、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