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駐所、派出所員警聯合服勤之輪流方式,應就其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綜
合編配,其互換原則如下:
一、本局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並依據轄區警力數、地區
特性及治安、交通、受理報案件數等因素,據以區分所屬分駐所、派
出所為非值宿所或值宿所。
二、非值宿所採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遇警力不足時,不得變更為值
宿勤務,應由分局警力支援;調度有困難時,立即報請本局支援,避
免調動其他分駐所、派出所警力。
三、值宿所夜間得編排值宿勤務替代值班勤務,值宿時段由分局長參酌警
察勤務條例規定,並符合當地實際治安需求狀況律定之;日間必要之
巡邏,得併勤區查察,以查巡合一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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