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出者,須二人以上之連署; 口頭提出者,須四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 對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一修正動議,對第一修正動議有 所修正者謂之第二修正動議;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第二修正 動議應先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