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出者,須二人以上之連署;
  口頭提出者,須四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
  對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一修正動議,對第一修正動議有
  所修正者謂之第二修正動議;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第二修正
  動議應先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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