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 已建築完成,得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並免由建築師及 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六、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