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更新計畫屬於重建者,應附事業計畫,並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
  一、重建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重建地區之細部計畫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
  三、公共設施及建築物之興建計畫。
  四、土地使用現況總圖。
  五、現有各宗土地面積及其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所有人姓名。有他
      項權利者,並載明他項權利名稱及他項權利人姓名。
  六、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計畫。
  七、土地及地上物拆遷整理計畫。
  八、配合興修各類公共設施之重建計畫。
  九、財務計畫。
  十、安置拆遷戶計畫。
  十一、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十二、重建完成期限。
  十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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