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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政府對於辦理殘廢軍人退伍安置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善後 處理業務,應與當地團管區聯繫,凡有關傷殘或死亡人數及死亡者之時 間、部隊番號、駐地等有關軍事作戰資料,不得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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