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
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包租業或次承租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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