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列車,依號誌機或代用手作號誌之險阻號誌停車再開時,
  仍應依車長之出發號訊行之:
  一、依隔時法運轉之列車或依嚮導隔時法運轉而帶有嚮導證之列車。
  二、依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運轉,經司機員鳴放促使列車防護
      汽笛號訊之列車。
  前項第一款情事,司機員對停車原因,業已認明消除,如有通知車長之
  必要時,應鳴放解除列車防護號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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