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列車,依號誌機或代用手作號誌之險阻號誌停車再開時, 仍應依車長之出發號訊行之: 一、依隔時法運轉之列車或依嚮導隔時法運轉而帶有嚮導證之列車。 二、依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運轉,經司機員鳴放促使列車防護 汽笛號訊之列車。 前項第一款情事,司機員對停車原因,業已認明消除,如有通知車長之 必要時,應鳴放解除列車防護號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