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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