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員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規定之汽笛號訊:
一、開始運轉或其他應促使注意時,鳴放適度汽笛一聲「─」。
二、通過指定鳴放汽笛處所時,鳴放長緩汽笛一聲「═」。
三、警告危險或發生緊急事故時,鳴放短急汽笛數聲「‧‧‧‧‧」。
四、促使擰緊手軔時,鳴放短急汽笛三聲「‧‧‧」。
五、促使放鬆手軔時,鳴放適度汽笛二聲「──」。
六、促使列車防護時,鳴放短急汽笛一聲,長緩汽笛一聲,短急汽笛一
聲「‧═‧」。
七、通知解除列車防護時,鳴放長緩汽笛一聲及短急汽笛一聲「═‧」
。
八、聯掛二輛以上機車之列車或車輛將退行時,鳴放短急汽笛二聲及適
度汽笛一聲「‧‧─」。
九、聯掛二輛以上機車之列車或車輛在運轉中將關閉動力時,鳴放適度
汽笛一聲及短急汽笛二聲「─‧‧」。
十、聯掛二輛以上機車之列車或車輛在運轉中將開啟動力時,鳴放短急
笛一聲「‧」。
十一、溜放調車時,鳴放短急汽笛一聲「‧」。
十二、召集車長或召回前往繼電室查詢之司機員或車長時,鳴放短急汽
笛二聲「‧‧」。
前項長緩汽笛(═)每聲鳴放時間約三秒,適度汽笛(─)每聲鳴放時
間約一秒半,短急汽笛(‧)每聲鳴放時間約半秒。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外,如備有無線電話設備,可資連繫時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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