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自辦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
有;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抵費地在未出售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於出售後
,登記與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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