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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照影本 及藍晒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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