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照影本
  及藍晒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