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 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 辦理廢止登記;屆期不送繳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公 告之。
測繪業停業或歇業時應送繳登記證之規定(參考營造業法第二十條、日 本測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及屆期不繳回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