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
  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
  辦理廢止登記;屆期不送繳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公
  告之。
〔立法理由〕
  測繪業停業或歇業時應送繳登記證之規定(參考營造業法第二十條、日
  本測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及屆期不繳回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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