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污水處理廠設計規定如下:
  一、設置時應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狀、大小,採用集中或分區處理,並得
      預留擴建用地。
  二、計畫污水量之規定:
    (一)計畫污水量按初級處理、二級處理、高級處理程度,依下表設
          計:
      ┌──┬────┬─────────┬─────────┐
      │處理│        │計  畫  污  水  量│                  │
      │    │設    施├────┬────┤備              註│
      │程度│        │ 合流式 │ 分流式 │                  │
      ├──┼────┼────┼────┼─────────┤
      │初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計畫最大│合流式之消毒設備考│
      │處理│設施單元│日污水量│日污水量│慮雨天計畫污水量  │
      ├──┼────┼────┼────┼─────────┤
      │二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計畫最大│                  │
      │處理│設施單元│日污水量│日污水量│                  │
      ├──┼────┼────┼────┼─────────┤
      │高級│需要處理│需要處理│        │                  │
      │處理│水量    │水量    │        │                  │
      └──┴────┴────┴────┴─────────┘
    (二)污水處理廠進流污水量及水質,應依地域之特性及事業廢水狀
          況事先調查預估。必要時,得設置污水調節池。
  三、處理方法之選擇應考慮放流水標準及承受水體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
      準,並依處理廠位置及其規模、建設及操作等經濟因素及相關資源
      等,配合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計算污染物質之去除率,決定最適
      當之處理方法。
  四、設計指標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表示,其各級污水處理程度
      及其去除率範圍規定如下:
      ┌──┬───┬─────────┬──────────┐
      │處理│處  理│計  畫  污  水  量│                    │
      │    │      ├────┬────┤                    │
      │    │      │生化需氧│懸浮固體│備                註│
      │程度│方  法│量 (BOD)│(SS)  │                    │
      ├──┼───┼────┼────┼──────────┤
      │初級│沉澱法│二十五-│四十-六│                    │
      │處理│      │四十    │十      │                    │
      ├──┼───┼────┼────┼──────────┤
      │二級│標準活│八十五-│八十-九│其他與此相當程度之處│
      │    │性污泥│九十五  │十      │理方法:純氧活性污泥│
      │    │法    │        │        │法、旋轉生物盤接觸法│
      │    │      │        │        │、接觸曝氣法、氧化渠│
      │    │      │        │        │法、延長曝氣法、回分│
      │    │      │        │        │氣法、式活性污泥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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