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得個別傳喚其他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 之查證。 法院治安法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個別不公開方式傳訊檢 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時,不得於同時或接續傳訊二人以上,或與被移送 裁定人同時或接續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