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得個別傳喚其他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
  之查證。
  法院治安法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個別不公開方式傳訊檢
  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時,不得於同時或接續傳訊二人以上,或與被移送
  裁定人同時或接續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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