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正式文字為英法兩文。如各當事國同意用法文辦理案件,其判決應
  以法文為之。如各當事國同意用英文辦理案件,其判決應以英文為之。
  如未經同意應用何種文字,每一當事國於陳述中得擇用英法兩文之一,
  而法院之判詞應用英法兩文。法院並應同時確定以何者為準。
  法院經任何當事國之請求,應准該當事國用英法文以外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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