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正式文字為英法兩文。如各當事國同意用法文辦理案件,其判決應 以法文為之。如各當事國同意用英文辦理案件,其判決應以英文為之。 如未經同意應用何種文字,每一當事國於陳述中得擇用英法兩文之一, 而法院之判詞應用英法兩文。法院並應同時確定以何者為準。 法院經任何當事國之請求,應准該當事國用英法文以外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