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館得在接受國境內徵收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領館辦事規費與
      手續費。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規費與手續費之收入款項以及此項規費或手續費之
      收據,概免繳納接受國內之一切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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