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本章程經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本公司應於實施之日
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本公司網站供用戶
審閱。修正時,亦同。
有關本章程所定事項,本公司及用戶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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