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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會計憑證之賠償)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 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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