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市場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 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 、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法令處罰;經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 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