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在電信機構預定宅外移機日期前須遷離原址者,得事先通知電信機
  構登記、約期停話。並得自行將話機拆下,攜往新址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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