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恢復飛航
一、如航空器顯有重大的延誤或不克繼續飛航時,應適用左列規定:
(一)當等候政府訓令,或不克與有關機關取得連絡時,機長為乘客及
空勤人員之衛生與安全,以及避免航空器或貨物之損失等,可採
取其認為必要之緊急措施。
(二)乘客空勤人員在等候辦理必需手續時,獲得適當之住宿。
(三)貨物、供應品及隨身行李,如為安全理由,須自航空器移去者,
應存放於附近區域,等候完成必需手續。
(四)郵件應依(一九六四年)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第一九六條及一九
七條「詳細規則」處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