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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