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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