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 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處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 料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