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
  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處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立法理由〕
  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
  料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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