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園區事業對於三十四條之危險物品,均應儲存於租賃或自建倉庫內,不
  得任意放置。管理局依安全衛生檢查之規定,對於倉庫之內外,均得隨
  時派員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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