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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園區事業對於三十四條之危險物品,均應儲存於租賃或自建倉庫內,不 得任意放置。管理局依安全衛生檢查之規定,對於倉庫之內外,均得隨 時派員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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