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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即將得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 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水 利會,並由水利會公告十日,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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