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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吊銷其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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